廣東百利孚律師事務所李龍暢律師認為,那些搬運工雖然不是這家搬家公司的員工,只是路邊的“野馬搬家”,但他們是接到該公司電話去搬家的,因此仍應被視為是這家搬家公司的經營行為。
市民在聘請台中搬家公司搬運傢俱時,應當與搬家公司簽訂搬家合同,並要求工人來搬運傢俱時,要帶上搬家公司的介紹信。市民對所需搬運的傢俱,要列明一份清單,寫清楚主要傢俱、電器、電腦等的名稱及其目前的價格,在搬運前為了保全自身利益,由搬運工人簽字確認是否有破損等。一旦搬家公司員工在搬運傢俱過程中造成損失,市民應當馬上與搬家公司的員工進行簽字確認;如搬家公司的員工不肯簽字,可報警以取得必要的傢俱損壞證據,以利於順利索賠。
在上述案例中,台中搬家公司已經完成搬家任務,黃先生要求退回搬運費800元,是沒有道理的,但可要求退回被每位搬運工索要的20元小費。對於賠償液晶電視費用20000元等問題,如果搬家公司或搬運工承認有損壞,但對液晶電視維修費用是否需要賠償20000元爭執不下,可委託有關部門對損失費進行評估、鑒定;如果搬家公司方面不承認損壞,認為事先就已經破損了,與他們無關,則舉證責任在於黃先生。在這種情況下,黃先生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是很難勝訴的。
首先,搬家公司在搬家過程中給消費者造成的清潔損害從法律角度而言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107條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同時,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其工作人員造成的損失,應由搬家公司承擔。
其次,在消委會界定損失時,一般按被損壞物品的實際價值扣除折舊後經雙方協商確定,還有其他重大損失的,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雙方認可後才進一步調解,如不認可且無法調解的,則一般建議雙方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最後,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選擇搬家公司前不但要注意成本控制,還要瞭解對方的資質和誠信情況,切勿輕信街邊“小傳單”宣傳,也勿輕信經營者的“一面之詞”,經營者的口頭承諾要讓其形成書面合同條款,雙方簽字蓋章留存,以備維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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